1.總則
1.1 為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guī)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fā)向上,創(chuàng)造更好的工作業(yè)績,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獎懲的原則
2.1 獎懲的原則。
2.1.1 獎懲有據的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 及工作目標(承包指標)等。
2.1.2 獎懲及時的原則: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fā)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 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 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 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 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4 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本人,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 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人力資源部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下達《責任過失單》。
3.獎勵
3.1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fā)向上,爭取更好業(yè)績的目的。
3.2 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公司特別貢獻獎三種。
3.3 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4 行政獎勵包括嘉獎、記功、記大功。
3.5 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它物質獎勵,由董事會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 以上三種獎勵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執(zhí)行。
3.7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嘉獎,并頒發(fā)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fā)放。嘉獎通報全公司。
3.7.1 工作努力、業(yè)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3.7.2 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者;
3.7.3 其他對公司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3.7.4 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事假者;
3.7.5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c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效果者。
3.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功,并頒發(fā)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fā)放。記功通報全公司。
3.8.1 全年能超額(10%—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8.2 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8.3 檢舉揭發(fā)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或財產損失者。
3.8.4 通過自身努力,避免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設備設施事故者。
3.8.5 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3.8.6 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yè)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因個人行為受到社會贊同和輿論表揚者。
3.8.7 經“員工合理化建議審議委員會”評審等級為b級的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3.9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頒發(fā)獎金 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fā)放。記大功在全體員工大會上宣布。
3.9.1 全年累計獲記功5次以上且未受到懲戒處理者。
3.9.2 全年能超額(>30%)完成上級下達的工作任務者。
3.9.3 承擔巨大風險,挽救公司財產,較十五條(二)款表現更為突出者。
3.9.4 連續(xù)三年,年終考核列為優(yōu)等者。
4.7.2 在公司期間聚眾賭博者。
4.7.3 各種漫罵和相互漫罵者。
4.7.4 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安排及工作調動者。
4.7.5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4.7.6 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三次以上者。
4.7.7 培訓考試作弊者及為作弊提供方便者。
4.7.8 培訓無故曠考者。
4.7.9 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7.10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利益受到XX元以內經濟損失者。
4.7.11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但情節(jié)較輕者。
4.7.12 年度內累計警告三次者。
4.8 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記大過處分,同時給予 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負賠償責任。記大過通報全公司。
4.8.1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屬實但情節(jié)輕微者。
4.8.2 故意損壞公司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8.3 攜帶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公司者。
4.8.4 在職期間受治安拘留,經查確有違法行為者。
4.8.5 偽造病假單證明或無病謊開病假證明者。
4.8.6 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者。
4.8.7 虛報業(yè)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妄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4.8.8 故意造成同事失和或造成領導失察責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間接接受受到損害者。
4.8.9 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與和不積極采取措施,致使公司受到XX—10000元的經濟損失者。
4.8.10 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4.8.11 年度內累計記過三次者。
4.9 員工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予以辭退或開除,同時通報全公司,并視情節(jié)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 訂立勞動合同時使用虛假的證件,或用虛偽意思表示,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4.9.2 連續(xù)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天(含)以上者。
4.9.3 玩忽職守,致公司蒙受1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者,并負賠償責任。
4.9.4 對下屬正常申訴打擊報復經查事實情節(jié)嚴重者。
4.9.5 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4.9.6 泄露公司秘密事項,已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7 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8 損公肥私、泄露公司機密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害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9 偷盜、侵占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0 在執(zhí)行公務和對外交往中索賄、受賄,收取回扣數額較大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1 在公司內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4.9.12 造謠惑眾詆毀公司形象者。
4.9.13 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yè)務者。
4.9.14 在職期間刑事犯罪者。
4.9.15 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嚴重損害公司權益者(同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9.16 參加非法組織,經勸告不改者。
4.9.17 年度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10 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4.11 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該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4.12 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以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力資源部重新考核定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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