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中國廣告聯合總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廣告藝術中心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事宜訂立協議如下:
一. 合作內容
甲方發(fā)揮其在中國廣告業(yè)的排頭企業(yè)優(yōu)勢乙方發(fā)揮其了解國際廣告市場、熟悉境外廣告客戶的優(yōu)勢經由雙方合作在國內廣告業(yè)探索同業(yè)橫向聯合的經營方式并使雙方通過合作獲得滿意的經濟收益。具體合作內容包括:
1. 甲方遇有違“一對一”廣告經營原則的廣告客戶或其他甲方認為適合乙方經營的廣告客戶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經營。
2. 乙方在國際廣告市場組織的'重要廣告客戶和乙方承辦的大型廣告發(fā)布活動遇乙方能力不足時由甲乙雙方協商合作經營。
3. 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廣告市場的重要廣告發(fā)布業(yè)務和乙方企業(yè)能力不足的廣告制作業(yè)務如影視廣告制作等由甲乙雙方協商合作經營。
二. 合作期限
雙方議定上述合作之期限暫定為三年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至1999 年 9 月 30 日合作期滿時是否續(xù)約合作由雙方另行商定。
三. 利益分配
1.遇有違“一對一”廣告經營原則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經營的廣告客戶乙方應將所得純利潤的 50返還甲方但本分配辦法僅限于乙方與此類廣告客戶訂立廣告代理合同的第一個經營年度如乙方代理客戶時間超過一年則超過一年的經營利潤均歸乙方所得。
2. 遇其他甲方認為適合乙方經營而由甲方向乙方分流經營的廣告客戶利益分配原則同本協議第 3 條第 1 款。
3. 乙方在國際廣告市場組織的重要廣告客戶或乙方承辦的大型廣告發(fā)布活動由甲乙雙方合作經營時視具體情況由雙方以“一事一議”方式協商利益分配辦法。
4. 遇乙方在北京以外的其他廣告市場的重要廣告發(fā)布業(yè)務或乙方企業(yè)能力不足的廣告制作業(yè)務 需由乙方轉請甲方協助經營時甲方按合作收費原則另行與乙方結算合作費用。
四. 其他事宜
1. 甲方同意乙方在對外招商、廣告承攬、媒介發(fā)布、形象宣傳及其它乙方認為需要的公開經營活動中使用“中國廣告聯合總公司指定合作機構”字樣。
2. 甲方同意不遲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以前向乙方正式頒發(fā)載明“中國廣告聯合總公司指定合作機構”字樣的授權證書。
3. 甲方按本協議第一條第 1 款向乙方分流經營的廣告業(yè)務由乙方與廣告客戶訂立獨立的廣告代理合同乙方獨立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一切民事與經濟責任。
五.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均視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執(zhí)行本協議如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帶來直接經濟損失守約方并有權追討違約方在直接經濟損失范圍內的賠償責任。
六. 本協議書變更及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后達成書面意見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履行本協議出現糾紛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 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蓋章后生效一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國廣告聯合總公司
乙方: 北京同文廣告藝術中心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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