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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2021-04-10 買賣合同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供方: (簡稱供方)

  需方: (簡稱需方)

  第一條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金額、供貨時間:住宅煙氣集中排放系統(tǒng),

  第二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皖20xxJ112標準驗收,供方對質量負責,供方將質保書、合格證隨貨提供給需方。(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機構證等)

  第三條 交(提)貨地點、方式:供方送貨到需方工地。(江東大道東側與印山路南側交叉口)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供方負擔。

  第五條 交貨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十天進場安裝

  第六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條款約定驗收。如遇質量異議,由需方收貨后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供方以實際安裝數(shù)量經施工員、質檢員簽字確認為結算依據,并向需方開具稅務發(fā)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安裝到頂后經驗收付75%貨款,余款待甲方驗收后一個月內付清。

  第九條 雙方責任

  1、買方免費提供上樓吊運和少量鋼筋料頭及提供符合相應標準預留孔位。

  2、賣方免費安裝就位(不吊模不灌縫)。

  3、需方須提供安裝工人的住宿等生活條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供方如遲延供貨,除賠償需方損失外,遲延期間應向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應供貨物價的千分之 十 計算;

  2、如遇價格上漲停止供貨,除賠償損失外,應按未供部分貨物的總金額 %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3、如供方未按合同履行,需方有權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4、需方如未按約付款,應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應付款的萬分之 一 計算。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1、雙方協(xié)商解決;

  2、協(xié)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需方各 壹 份,公司財務、項目財務各 壹 份。供 方: 需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買賣合同 篇2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fā)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guī)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fā)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边@實際上是規(guī)定貨物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guī)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guī)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焙贤男胁淮嬖谶`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guī)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guī)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睆膰H民間習慣發(fā)展起來的貿易規(guī)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xiàn)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fā)展。因此,現(xiàn)代貨物買賣規(guī)則以及多數(shù)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tài)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fā)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fā)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fā)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fā)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shù)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guī)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guī)定,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guī)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钡覈逗贤ā穼ω浳锾囟ɑ鳛轱L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边@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guī)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fā)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边@條規(guī)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yè)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yè)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yè)欺詐的原則出發(fā),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fā)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fā)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逗贤ā访鞔_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shù)。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guī)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蔽覀冞@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shù)淖C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fā)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fā)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guī)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guī)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shù)馁I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yè)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fā)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fā)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堵(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guī)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在買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yè)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qū)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fā)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fā)生。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3

  需方: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供方:合肥市金慶鋼木家俱廠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xié)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參數(shù):主架采用馬鋼國標1。2mm厚50*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guī)格220*60,采用上海優(yōu)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采用廣東優(yōu)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一、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周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1056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后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fā)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后,剩余貨款一次付清。

  三、售后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zhí)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家具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后,供方繼續(xù)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四、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并在事故發(fā)生后七天內,將災害發(fā)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五、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六、備注: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zhí)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涂改。

  需方(蓋章):供方(蓋章):

  經辦人:經辦人:

  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13966795100

  20xx年9月 日 20xx年9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住址:

  電話:電話:

  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進行預約,并確認、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擬出售的房屋位于該房屋系甲方于年月日向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商)購買的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攤平方米),購買總價人民幣元整,房屋用途為住宅,甲方現(xiàn)已向開發(fā)商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證。

  二、甲方自愿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已對房屋的權屬及使用狀況等現(xiàn)狀作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自愿受讓。雙方應依據本預約合同之約定,完成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法律程序,并最終實現(xiàn)雙方房屋買賣之目的。

  三、轉讓款項的支付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的總價款為人民幣(以套計),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壹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整,上述轉讓款分次付清。

  1、本合同簽定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

  2、乙方于起負責仍以甲方名下的帳戶支付按揭款(共計人民幣)及其利息。(以銀行實際對賬單為準)

  3、余款當日支付給甲方。

  4。雙方約定于年月日前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托公證

  四、房屋相關憑證的保管及交房時間

  為確保交易的安全進行,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第2筆款項后,甲方應將上述銀行按揭合同及保險單據等有關該套房產的憑證原件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并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員申辦土地房屋權證及今后的轉讓、銀行按揭手續(xù)及接收、管理房屋。甲方應于全權委托當日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并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yè)管理,乙方有權對房屋預先裝修、支配使用。

  五、過戶手續(xù)的辦理及稅費承擔。

  1、甲方承諾在接到開發(fā)商辦理權屬證書通知后七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到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辦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xù),及時辦出甲方名下的土地房屋權證,甲方前手辦理土地房屋權證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擔。若雙方對甲方應予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時日發(fā)生爭議的,以該商品房項目20%的業(yè)主平均開始辦證的時間作為甲方應予辦理的時日。

  2、產權登記之房屋座落與原《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不一致的,以甲方土地房屋權證記載為準。

  3、上述房屋面積為合同約定面積,如合同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雙方對本次交易行為仍予以認可。買受人與開發(fā)商之間有關面積差異的補償事宜由與開發(fā)商自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甲方應提供必要協(xié)助。

  4、甲、乙雙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若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實際成交價作為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轉讓價格,因此導致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保證在簽定預約合同時,對合同項下之房產享有完全處分權,該項房產不存在任何共有情形。

  2、甲方保證在合同簽定之前,未曾與任何第三方簽定涉及該房產的轉讓、租賃等協(xié)議,該房屋無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限制。

  3、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甲方應督促開發(fā)商積極辦理土地房屋權證,以促成買賣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因甲方主觀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100元,逾期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開發(fā)商原因或其他甲方不可克服的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不算甲方違約,但甲方應督促開發(fā)商可相關部門及時解決辦理。

  5、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后應及時與乙方聯(lián)系辦理買賣合同簽約及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甲方原因造成拖延的,參照前款約定處理。

  七、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100元支付滯納金。逾期在3日內的,視為正常遲延,乙方無須支付滯納金。逾期超出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并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備齊相關材料與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乙方原因造成遲延的,因賠償甲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八、合同履行及違約賠償

  1、雙方應恪守本合同的約定,確定合同條款的充分履行,以促成房屋買賣的實現(xiàn)。

  2、一方有充足、正當?shù)睦碛商岢鼋獬竞贤模涬p方同意后可以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因此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相對方有權要求予以經濟補償。

  3、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諾保證即視為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賠償金人民幣元整。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出該賠償數(shù)額的,受損失方有權按實際損失額要求賠償。

  4、甲方違約,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預裝修的,乙方的裝修款損失列入實際損失范圍。具體損失額的計算以雙方協(xié)商認可的數(shù)額或雙方指定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

  5、出現(xiàn)一方違約情形,守約方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但合同已無實際履行可能或履行必要的除外)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退款責任明確之日起7日內將乙方實際支付的款項(不含利息)全額退還乙方。

  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本著誠信合作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及今后雙方簽定的買賣合同中,甲、乙雙方權利的放棄或義務的增加均須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障礙或其他困難,導致履行有困難或不能按期履行的,當事方應及時告知相對方,以便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

  3、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刻生效。若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日后可再行協(xié)商,經協(xié)商所簽定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xxx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xié)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與xxx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lián)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guī)定的,應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yōu)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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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2021-04-10 買賣合同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xiàn)的次數(shù)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買賣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供方: (簡稱供方)

  需方: (簡稱需方)

  第一條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金額、供貨時間:住宅煙氣集中排放系統(tǒng),

  第二條 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皖20xxJ112標準驗收,供方對質量負責,供方將質保書、合格證隨貨提供給需方。(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機構證等)

  第三條 交(提)貨地點、方式:供方送貨到需方工地。(江東大道東側與印山路南側交叉口)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供方負擔。

  第五條 交貨期限: 本合同生效后十天進場安裝

  第六條 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按本合同第二條款約定驗收。如遇質量異議,由需方收貨后

  第七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供方以實際安裝數(shù)量經施工員、質檢員簽字確認為結算依據,并向需方開具稅務發(fā)票。

  第八條 付款方式: 安裝到頂后經驗收付75%貨款,余款待甲方驗收后一個月內付清。

  第九條 雙方責任

  1、買方免費提供上樓吊運和少量鋼筋料頭及提供符合相應標準預留孔位。

  2、賣方免費安裝就位(不吊模不灌縫)。

  3、需方須提供安裝工人的住宿等生活條件。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供方如遲延供貨,除賠償需方損失外,遲延期間應向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應供貨物價的千分之 十 計算;

  2、如遇價格上漲停止供貨,除賠償損失外,應按未供部分貨物的總金額 %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3、如供方未按合同履行,需方有權通知供方解除合同;

  4、需方如未按約付款,應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應付款的萬分之 一 計算。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1、雙方協(xié)商解決;

  2、協(xié)商不成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本合同一式 肆 份,供需方各 壹 份,公司財務、項目財務各 壹 份。供 方: 需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買賣合同 篇2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范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范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于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fā)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guī)定,并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fā)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后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并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guī)定貨物發(fā)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并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guī)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guī)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焙贤男胁淮嬖谶`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guī)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guī)定為價格風險!逗贤ā返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睆膰H民間習慣發(fā)展起來的貿易規(guī)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xiàn)代瑞士法和羅馬法采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采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采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fā)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占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發(fā)展。因此,現(xiàn)代貨物買賣規(guī)則以及多數(shù)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采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么,什么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占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于可交貨狀態(tài)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于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于一起發(fā)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fā)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于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后,賣方倉庫的貨物發(fā)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么,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fā)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于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于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shù)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并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志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guī)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guī)定,如《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guī)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fā)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钡覈逗贤ā穼ω浳锾囟ɑ鳛轱L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并沒有作出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里的置于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guī)定?置于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guī)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后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并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買方的待發(fā)運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里,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边@條規(guī)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系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xiàn)。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于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并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yè)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采用風險應于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yè)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于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yè)欺詐的原則出發(fā),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fā)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fā)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于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于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fā)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shù)。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guī)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里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占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于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于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fā)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于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于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于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對于后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占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占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shù)淖C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并不意味著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采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系到買方能否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關系到賣方是否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fā)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占有權不發(fā)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占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guī)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于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于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愿轉移實際占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占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于那些構成買方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于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占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愿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占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于采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guī)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于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尋找適當?shù)馁I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yè)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fā)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其次,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考慮到海上路貨特殊的交易流轉。因為賣方買受的可能是正在海運中的貨物,后來又把仍在海運中的貨物轉賣給買方。因此,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給承運人時就轉移給潛在的買方。上述這樣的賣方,無法對貨物品質進行檢驗確認,而存在的品質問題又不是這樣的賣方所應承擔的。因此,從有利于海上路貨的正常流轉,促進交易和公平,賣方對海上路貨的貨物品質擔保義務是有限度的。這個限度就是一般情況下賣方不承擔品質擔保義務。即使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貨物的風險自貨物交付時就發(fā)生轉移,貨物交付的標志是合同的訂立。但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存在品質問題而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貨物的風險不發(fā)生轉移。《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這類貨物買賣的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但第68條仍規(guī)定了賣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盡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痹谫I賣運輸途中貨物時,賣方的品質擔保的有限度,對買方來說也是公平的。買方是在明知在途貨物的風險存在的情況仍接受賣方的要約或給賣方以要約,表明買方自愿承擔在途貨物包括品質風險在內的風險。這種貨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可能存在品質問題的貨物。即使標的物的確存在品質問題或遺失,也不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條款。但是,如果賣方明知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已經遺失,仍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而與買方訂立合同,這已是商業(yè)欺詐行為,違背合同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無效,貨物的風險責任也由賣方來承擔。

  第三,合同成立是這種交易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對于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采用訂立主義。合同未成立前,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fā)生轉移。合同訂立意味著賣方將在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完成貨物的交付。這與貨物需要運輸,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貨物交付在本質上并沒有區(qū)別。合同訂立,特別是通過合同訂立將承運人實際占有控制的在途貨物劃到合同項下,由買方享有在途貨物的所有權,標志著賣方完成了交付貨物給買方的行為,貨物的風險隨著這一交貨過程發(fā)生轉移。這一交貨過程形式上以合同訂立為標志或者說以合同訂立為載體。因此,我們說,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在合同訂立時發(fā)生。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買賣在途貨物,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轉移,仍是采用交付主義而不是采用訂立主義。所以說,貨物的特定化仍是海上路貨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買賣合同 篇3

  需方: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供方:合肥市金慶鋼木家俱廠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經供需雙方協(xié)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簽定合同,條款如下:

  八人餐桌主要參數(shù):主架采用馬鋼國標1。2mm厚50*50mm直徑方管,經焊接,打磨、拋光、酸洗、磷化、噴塑處理。主架外表光滑、無結疤。毛刺、假焊、虛焊。結實耐用。

  餐桌面板:規(guī)格220*60,采用上海優(yōu)質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經過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來老產品要耐用兩倍以上。顏色灰白。

  坐凳:采用廣東優(yōu)質玻璃鋼看臺座椅。結實耐用。美觀大方

  一、交貨期限及地點: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貨(本合同生產周期為7天)。

  2、交貨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訂快餐桌椅由供方負責運送、安裝,運費由供方承擔,送到需方指定地點(江蘇科力普汽車部件有限公司)。

  二、結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簽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幣1056元整給供方,本合同以預付定金到帳后的次日生效。如預付定金延期到帳,本合同所訂交貨日期順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發(fā)貨到需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貨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給供方;貨到后,剩余貨款一次付清。

  三、售后服務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供方對所供產品執(zhí)行″一年保修″的原則,即在一年保修期內,屬家具質量因素而導致的故障(除人為因素)負責免費維修;保修期滿后,供方繼續(xù)提供維修服務,但要收取相應的維修成本費用。

  四、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交貨延期,必須告知需方,并在事故發(fā)生后七天內,將災害發(fā)生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郵寄給需方審閱確認;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貨,必須在原訂交貨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五、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1、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

  2、本合同項下的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六、備注:

  1、運輸搬運過程中如有損壞,供方需調換。

  2、所購產品到達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負責搬運安裝。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zhí)一份,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涂改。

  需方(蓋章):供方(蓋章):

  經辦人:經辦人:

  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電話:13966795100

  20xx年9月 日 20xx年9月 日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住址:住址:

  電話:電話:

  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事宜進行預約,并確認、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況

  甲方擬出售的房屋位于該房屋系甲方于年月日向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商)購買的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平方米,公攤平方米),購買總價人民幣元整,房屋用途為住宅,甲方現(xiàn)已向開發(fā)商付清全部房款,房屋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證。

  二、甲方自愿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已對房屋的權屬及使用狀況等現(xiàn)狀作充分、必要的了解并自愿受讓。雙方應依據本預約合同之約定,完成房地產轉讓的相關法律程序,并最終實現(xiàn)雙方房屋買賣之目的。

  三、轉讓款項的支付

  雙方約定上述房屋的總價款為人民幣(以套計),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壹萬貳仟玖佰叁拾陸元整,上述轉讓款分次付清。

  1、本合同簽定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

  2、乙方于起負責仍以甲方名下的帳戶支付按揭款(共計人民幣)及其利息。(以銀行實際對賬單為準)

  3、余款當日支付給甲方。

  4。雙方約定于年月日前到公證處辦理全權委托公證

  四、房屋相關憑證的保管及交房時間

  為確保交易的安全進行,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第2筆款項后,甲方應將上述銀行按揭合同及保險單據等有關該套房產的憑證原件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并委托乙方指定的人員申辦土地房屋權證及今后的轉讓、銀行按揭手續(xù)及接收、管理房屋。甲方應于全權委托當日將房產交付乙方使用,并結清水、電、煤氣、有線電視、物業(yè)管理,乙方有權對房屋預先裝修、支配使用。

  五、過戶手續(xù)的辦理及稅費承擔。

  1、甲方承諾在接到開發(fā)商辦理權屬證書通知后七日內,備齊相關資料,到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申辦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xù),及時辦出甲方名下的土地房屋權證,甲方前手辦理土地房屋權證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擔。若雙方對甲方應予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時日發(fā)生爭議的,以該商品房項目20%的業(yè)主平均開始辦證的時間作為甲方應予辦理的時日。

  2、產權登記之房屋座落與原《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不一致的,以甲方土地房屋權證記載為準。

  3、上述房屋面積為合同約定面積,如合同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雙方對本次交易行為仍予以認可。買受人與開發(fā)商之間有關面積差異的補償事宜由與開發(fā)商自行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甲方應提供必要協(xié)助。

  4、甲、乙雙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全部由乙方承擔。若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時,以實際成交價作為雙方在房地產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轉讓價格,因此導致雙方在辦理過戶登記過程中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乙方支付。

  六、甲方的責任與義務

  1、甲方保證在簽定預約合同時,對合同項下之房產享有完全處分權,該項房產不存在任何共有情形。

  2、甲方保證在合同簽定之前,未曾與任何第三方簽定涉及該房產的轉讓、租賃等協(xié)議,該房屋無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權利限制。

  3、自本合同簽定之日起,若發(fā)生與甲方有關的房屋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等,概由甲方負責清理,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甲方應督促開發(fā)商積極辦理土地房屋權證,以促成買賣合同的生效和履行。因甲方主觀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每延遲一日,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100元,逾期超過30日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開發(fā)商原因或其他甲方不可克服的原因導致產權證拖延辦理的,不算甲方違約,但甲方應督促開發(fā)商可相關部門及時解決辦理。

  5、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后應及時與乙方聯(lián)系辦理買賣合同簽約及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甲方原因造成拖延的,參照前款約定處理。

  七、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嚴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價款,若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每日100元支付滯納金。逾期在3日內的,視為正常遲延,乙方無須支付滯納金。逾期超出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甲方辦出土地房屋權證并通知乙方后,乙方應及時備齊相關材料與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過戶登記手續(xù),因乙方原因造成遲延的,因賠償甲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八、合同履行及違約賠償

  1、雙方應恪守本合同的約定,確定合同條款的充分履行,以促成房屋買賣的實現(xiàn)。

  2、一方有充足、正當?shù)睦碛商岢鼋獬竞贤,經雙方同意后可以解除,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因此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相對方有權要求予以經濟補償。

  3、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合同中作出的承諾保證即視為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賠償金人民幣元整。違約方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出該賠償數(shù)額的,受損失方有權按實際損失額要求賠償。

  4、甲方違約,若乙方已對房屋進行預裝修的,乙方的裝修款損失列入實際損失范圍。具體損失額的計算以雙方協(xié)商認可的數(shù)額或雙方指定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依據。

  5、出現(xiàn)一方違約情形,守約方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但合同已無實際履行可能或履行必要的除外)或解除合同。

  6、合同解除的,甲方應在法律規(guī)定或約定的退款責任明確之日起7日內將乙方實際支付的款項(不含利息)全額退還乙方。

  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應本著誠信合作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

  1、本合同及今后雙方簽定的買賣合同中,甲、乙雙方權利的放棄或義務的增加均須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2、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障礙或其他困難,導致履行有困難或不能按期履行的,當事方應及時告知相對方,以便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

  3、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即刻生效。若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日后可再行協(xié)商,經協(xié)商所簽定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上訴人(原審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法院對xxx有限公司通過銀行給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匯款的認定有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為償還貨款,也沒有簽訂第三人代為償還的補充協(xié)議,所以一審法院斷定此60000元乃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毫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的規(guī)定,而被上訴人并沒有已經履行清償貨款義務的證據,也沒有上述義務已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相關證據,法官僅根據推論就認定60000元為被上訴人給上訴人的部分貨款,明顯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法律基本原則。

  2、一審法院對貨款59820元的性質認定有錯誤。

  首先,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的另一方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與xxx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個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證據的關聯(lián)性標準。

  其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均是復印件,來源不明,真實性值得考慮;而且,僅憑對賬單并不能就此認定59820元為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稅金,事實上,這59820元應為被上訴人向xxx集團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貨款,屬于貨款的一部分,只不過分開寫出來罷了。而被上訴人所在賬單上的簽字頁恰恰證明了被上訴人對59820元為被上訴人所欠上訴人的貨款的一種認可。

  再次,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最晚日期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日期則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訴人所提供的四份對賬單是真實的,那么以此來要求抵銷雙方在20xx年4月30日對欠款149581.2的對賬確認函,也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八)項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無據屬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則,如果《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就同一個問題都有規(guī)定的,應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而本案屬于典型的買賣合同糾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當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審核認定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應當對合同的履行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不能就已經清償了上訴人的貨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所以應該承擔不能證明的后果。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第六十九條第四項“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在本案一審質證中,被上訴人已對我方提供的證據4、證據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而兩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欠上訴人112816.8元貨款事實的存在。而我方對對方所提供的證據3即四份對賬單的真實性存在異議,而對方也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真實性,所以根據證據蓋然性優(yōu)勢原則,應對我方證據進行確認并以此為依據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號判決,并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12816.8元及預期利息以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此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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